当前,我国正在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经济和人口状况的变化,使中国进入了未富先老、渐富快老的新阶段。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65周岁及以上人口约1.76亿,占总人口的12.6%,已经远超国际公认7%的老龄化社会门槛标准。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保险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加快发展第三支柱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据本报记者了解,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为“第一支柱”;政府倡导并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第二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则为“第三支柱”。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指出,要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加快建设。
“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加快建设,对于完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提升公众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积极性、完善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12月19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20》指出,“十四五”期间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迫切需要健全多层次养老金体系,壮大养老基金规模,对于建立资产型养老金制度、实现人口红利转向资本红利、短期融资转向长期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杠杆率、推动科技创新和金融市场供给侧改革、夯实应对老龄化的社会财富储备具有重要意义。
在朱俊生看来,近年来,我国养老金资产在高速扩面期实现了快速增长,但因其结构不合理也制约了养老金体系的可持续性。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不仅可以完善养老金体系,还可以优化金融结构,促进人身保险业转型与高质量发展。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来我国或将会有更多的自由职业者,而第一支柱的替代率和第二支柱的覆盖范围均有限。为缓解养老体系面临的压力,为人民群众的老年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加快构建以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为基础的第三支柱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朱俊生认为,保险业是参与第三支柱建设的先行者,要积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加大老年人保险产品供给,不断丰富产品种类,拓宽保障范围,加大理赔力度。但朱俊生也表示,当前,我国第三支柱还存在着收入分配格局、养老金结构、税收激励政策以及监管制度等制约因素,发展的潜力未充分释放。
未来应在四个方面发力
第三支柱是养老金体系中最灵活和最具效率的部分,也是未来发展的重点,潜力巨大。为使第三支柱健康稳定发展,朱俊生建议,未来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发力。
第一,优化收入分配格局,提高个人自我养老保障能力。维持经济和就业的持续增长,增加居民收入,提高个人对于养老的准备程度。通过财税政策调整,使劳动者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以提高居民收入和支付能力,增强个人对于养老的自我保障能力。
第二,对养老金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革,释放第三支柱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金体系中的作用。要统筹发展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个人税收递延的个人养老金,构建政府、企业与个人共同支撑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要发展私营养老金,构建多支柱结构相对均衡的养老金体系,矫正养老金体系存在的结构性失衡。此外,还要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建立养老金体系三支柱之间对接机制,为第三支柱发展提供空间。
第三,完善账户制经营模式。建立统一的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银保监会的中保信平台与证监会的中登平台为起点,从“双平台”向“统一平台”转型,建立面向所有金融行业统一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平台,与税收管理系统对接,为金融机构参与第三支柱提供支撑。
同时,还要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与产品范围。第三支柱覆盖的范围应该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基金产品、银行理财、信托等适合投资的金融产品,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与产品范围,有助于促进个人养老金账户市场的竞争,丰富产品形态,从而增加公众的选择权,提高个人养老金账户市场的运行效率。
第四,完善个人养老金运行监管体系。要建立透明、高效、协同的税优个人养老金监管框架,提高监管效率。人社部门要统筹完善第三支柱的制度设计,财政、财税部门要完善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参与第三支柱的金融机构实施功能监管与主体监管,并建立部门间沟通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稳步放开养老金投资范围,促进多元化养老金资产配置,逐步由数量限制监管向审慎监管过渡。同时,通过设立相对收益率担保机制、合理化考核机制等,完善风险承担机制。(记者 吕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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