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
(资料图)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受托银行: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2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即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交通补贴、取暖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不含单位值班补助)、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各缴存单位均应办理2023年度缴存基数调整(2023年7月及之后开设单位账户的除外),办理时段为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网上自主办理(已开通公积金网厅):各缴存单位从公积金网厅基数调整模块下载并导出数据,录入新的缴存基数,重新导入数据,全部提交。
2.线下网点办理:各缴存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各受托银行网点拷贝单位缴存基数模板,基数调整后,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缴存基数模板电子版、纸质版2份(加盖公章)至受托银行网点柜台办理基数调整。
单位名称或单位经办人变更的,先办理变更手续,再办理年度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完整。需完善修订信息的,缴存单位应提供《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到各受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各缴存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后,在该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如需变更须在第二年调整时办理。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缴存额时,应当明确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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