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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9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淄川支行”)申请了授信额度,上述授信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管业”)提供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二)担保审议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已经新峰管业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4817470X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尖山东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付波 注册资本:56159.0846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0 年 8 月 22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钢压延加工;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市政设施管理;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299,188.40 万元,净资产 164,689.91万元,资产负债率 43.61%;202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45,993.65 万元,利润总额 9,001.34 万元,净利润 4,746.99 万元。(以上数据业经审计)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281,275.66 万元,净资产 164,000.77万元,资产负债率 40.21%;202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20,271.45 万元,利润总额-344.18 万元,净利润-735.39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新峰管业与青岛银行淄川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债权人:青岛银行淄川支行 保证人: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债务人: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该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债权人自 2026 年 6 月 10 日起至 2029 年 6 月 10 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证人有本合同约定相关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 5%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诉讼方式解决。 四、本次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涉及反担保。本次担保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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